Article 37
In force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开工或者未完工的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一)城市规划或者城市规划设计规范已依法变更,需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者设计要求的;
(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
(三)发现文物、古迹等需要作特殊保护的;
(四)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的。
决定变更设计内容的建设工程,应组织专门论证,并及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建设单位对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变更设计决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