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集中建设。改建区内原有房屋不得扩建,危旧房屋可以维修。

旧区改建、新建的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拆除遗留的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确定开发区规模,利用城市各项公共设施,保护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