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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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限期纠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经费,侵占、平调农业技术推广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物资、荣誉的;

(三)推广未经试验、示范的品种、产品和技术,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强行推广农业技术,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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