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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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兴办的服务性经营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合法收入可以按国家规定弥补推广经费不足或对技术人员的奖励。

税务、工商、金融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业技术推广经营实体,在税、费和信贷方面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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