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Chapter 4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Article 25Unknown (-1)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兴办的服务性经营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合法收入可以按国家规定弥补推广经费不足或对技术人员的奖励。税务、工商、金融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业技术推广经营实体,在税、费和信贷方面给予优惠。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