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房地产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还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同时抵押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还应当提供预告登记证明,其预售的商品房未在在建工程已设定的抵押的范围。

办理最高额抵押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一定期间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