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对其使用的工具或物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的,按照“伐一补五、移一补三”的原则进行补植,并处砍伐或移植树木价值(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苗木价格信息为准)五至十倍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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