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城市园林绿化管护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由所在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管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