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市环保、水务、卫生计生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定期对地下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地下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造成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源污染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