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当由下一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办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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