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自治县加强金融管理,提高金融部门筹集、融通资金的能力和效率。
自治县在信贷方面享受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等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为金融、保险业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支持和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自治县内设立分支机构。
自治县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金市场,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支持。
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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