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县享受国家、省、设区市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工作特需经费、民族事业费以及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专用、专项资金在分配上的倾斜和照顾。

自治县自治机关严格管理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专项贷款和临时性专项补助,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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