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生态补偿制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
自治县享受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和生态项目建设的支持。自治县已列为省级以上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在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农业项目开发、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方面,享受省、设区市和受益地区给予项目资金和专项经费的支持。
自治县享受省、设区市优先在自治县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及安排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辖区内的荒山治理、小流域治理,要结合环境保护对砂石、粘土等实行资源化利用,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开发规划方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辖区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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