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自治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特点、比较优势和财力、物力等条件,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项目建设,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和深加工等项目的支持。国家和省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由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的照顾。
自治县可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快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引导和支持符合园区总体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效益好、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的项目和企业入驻,经批准享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园区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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