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县县长由满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满族成员应占适当比例。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辖区内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工作人员中应适当配备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配备主要领导时应当与自治机关协商。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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