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满族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占自治县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应当有满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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