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煤矿负责人未履行值班制度的;
(五)未严格实行入井检身制度的;
(六)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的;
(七)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开机、不显示的;
(八)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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