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非法煤矿或者煤矿企业违法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故意庇护的;
(三)发现对已经批准、许可、验收通过的煤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者降低标准违法从事有关活动而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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