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发给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其可以从事检验的产品及项目。

省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每2年进行一次复核。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从事产品质量检验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