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未经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经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不查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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