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Article 3Repealed特区的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市国土房产部门是土地征用及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征用集体土地。被征地单位(包括原用地单位,下同)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特区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不得阻碍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0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