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发给护理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