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在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中,有违反《体育法》行为的,按《体育法》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下述规定处罚:
(一)擅自从事有关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县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非法所得收入的1 ~ 3倍处以罚款。
(二)雇用或聘请未经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专业岗位合格证的从业人员,从事体育项目的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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