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证工作条例Article 25Repealed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或者不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或者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该公证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