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利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捐献的遗体,严格按照捐献人生前意愿,将遗体无偿用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临床移植。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器官或者组织。

捐献的遗体在利用前,利用单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尊重遗体的仪式。

遗体利用完毕,由利用单位送殡葬单位火化,所需费用由利用单位承担。但遗体捐献执行人要求自行处理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