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时应当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件;

(二)捐献人自愿捐献遗体全部或者部分及其用途;

(三)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负责通知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四)遗体利用后的处理;

(五)其他事项。

捐献人在登记表中未注明可以公开的事项,登记机构、利用单位应予保密。

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遗体捐献卡。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