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Article 5In force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以及幼儿园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主管部门认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对取得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发给《教师资格证书》。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