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Article 20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在教学、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及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立“园丁奖”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专项奖,奖励作出优异成绩的教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特级教师,按规定发给政府津贴。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