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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