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自治县设立民族中学,在民族乡和其他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乡设立公办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应当逐步做到以寄宿为主和以助学金为主。民族中学对民族乡和其他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乡实行定额招生。

自治县自治机关利用国家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教育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采取措施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当地财政困难、难以解决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的,报请上级财政予以补助。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侗族学生为主的初级小学,汉语教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侗语辅助教学。

Local Regulations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