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之日起九十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情况重大复杂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情况特别重大复杂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至九十日。被审计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

发生法律效力的审计结果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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