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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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依法管理和保护境内的自然资源。在开发资源时,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一致的原则,实行对资源的统一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开发,有效利用。严禁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浪费资源。

上级机关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征求自治县自治机关的意见,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对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失和破坏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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