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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