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一般以书面的形式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案时,提请人应当介绍提名拟任下列职务的人选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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