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由该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次会议上答复的,至迟应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将审议情况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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