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不需要作决议的,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一般应当在6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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