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燃气经营企业在钢瓶充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一)使用的钢瓶必须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不得给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对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必须进行清残处理;

(三)对出站钢瓶必须进行检漏和二次检斤,经检测合格后贴上充装合格证并对瓶阀出口处封口,未贴合格证并对瓶阀封口的,不得出站;

(四)禁止违反安全标准超量充装钢瓶;

(五)禁止从液化石油气罐车上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