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设备、材料、零部件及安全附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属特种设备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手续;
(二)工程质量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三)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燃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