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交办机构和选举该代表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还应当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办结本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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