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对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有关工作机构共同会商确定承办单位。

对代表提出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代表多年反复提出、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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