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除障碍;对有第(一)项所列行为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带有杂物、融雪剂的冰雪,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埋葬、晒粮的;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废弃物,种植高棵树木、农作物的;

(三)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建房、打井、挖掘草皮、取土挖洞、扒道口、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四)损坏防洪工程、水文监测、防洪照明通讯等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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