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深度、开采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实施开采,随采随运;
(二)按照河道整治要求对开采后的河床及时平复,保持平顺,无坑无坨;
(三)在采砂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四)将采砂许可证正本留存在采砂地点备查;
(五)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砂场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它行为。
经批准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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