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工程建设,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民用建筑、旅游设施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建设单位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手续,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前,或者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进行,并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