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Chapter 3 河道保护Article 13Amended河道管理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也可以按照河道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