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撤销特许经营权,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撤销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三年内不得请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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