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应当寄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代表应当认真填写征询意见表,并在一个月内寄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征询意见表,由领衔代表征求其他联名代表意见后反馈。

代表对办理结果的反馈意见总体情况,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纳入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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