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出租、转让城市重点公共绿地,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新建与园林景观无关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发生上述情形,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穿越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须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落实恢复绿地和相应的补救措施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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