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有重大失误或者越权审批的;

(三)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手续,擅自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发给营业执照的;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篇章不符合环境保护设计依据,擅自办理初步设计审批的;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批准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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