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所需的污染源监测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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