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Chapter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Article 7Repealed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乡镇、街道以上的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