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并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三)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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